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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禁止吸烟范围扩大 “室内”有了明确说法
日期:[2013-4-26 13:23:37]   共阅[2043]次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市卫生局局长曹勇受市政府委托,对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 (草案)》作出了说明,“禁止吸烟”适用范围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控烟不力单位负责人最高罚2000元。同时,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作出了

       关于亮点一:控烟适用范围扩大

  曹勇在作 《关于的说明》时表示,1995年制定的 《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适用范围仅是市内四区的公共场所,已经不适应当前控制吸烟的要求,不利于烟草烟雾危害的控制。因此,《条例 (草案)》将适用范围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对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条例(草案)》确定了八大类禁止吸烟场所,包括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公用企业经营场所,休闲娱乐场所,交通场所,公务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此外,对临时性禁止吸烟场所的设定,例如广场举行大型活动期间需要临时实行禁止吸烟的,可以根据规定,由政府批准设定为临时性禁止吸烟场所。

  亮点二:责任主体不单是吸烟者

  《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场所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禁止吸烟场所涉及范围非常广,不能完全依靠执法来解决,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非常重要,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亮点三:建议单位不设吸烟室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但在第十条第二款又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对此,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认为,政府机关应率先在创造无烟社会方面做出表率,设置吸烟室既增加行政成本,本身也违背了对控烟群体平等对待的原则。委员会建议删除此款规定。

  亮点四:“室内”有了明确说法

  《条例(草案)》多处涉及“室内”这个概念,但对如何理解“室内”规定得并不严谨。建议借鉴深圳等地,“室内区域”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建筑物内所有空间。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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